贛經貿資源[2003]383號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排放污染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對企業生產全過程進行綜合系統評價,制定和實施清潔生產最佳方案的活動。
第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自愿審核和限期審核。
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為進一步節約資源,消減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限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限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設區市經貿委會同同級環保局提出,報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共同確定,并通知有關企業。
第五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安排下達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各設區市、縣經貿委會同同級環保局負責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接到清潔生產審核通知后,應當指定企業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選擇具有資格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從公布之日起60日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1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任務。
第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開展宣傳和培訓,成立由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二)調查分析階段。對企業生產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企業清潔生產目標。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三)篩選方案階段。對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方案,并進行技術、環境和經濟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最佳方案。
(四)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階段。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清潔生產方案分析、效益預測分析和企業整改意見。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結束,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審核報告報送當地設區市經貿委和環保局審核驗收(驗收標準附后)。設區市經貿委和環保局應當在收到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提出驗收意見,并報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備案。
第九條 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最佳方案。削減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項目可以列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企業取得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實施清潔生產最佳方案的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依法從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條 在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