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強和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節能項目建設、推進節能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省發改委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管理,下達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省經貿委、省發改委分別會同省財政廳負責項目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省節能辦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和編序上報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定向使用、擇優引導、規范運作、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對當年度已獲得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將不予重復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為:
(一)經經貿委或發改委審批、核準或備案,符合國家發改委《“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要求的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等且年節能量在2000噸標煤以上(暫定)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對全社會具有帶動和示范效應的建筑、交通、農業等社會領域節能項目;
(三)在我省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前景的節能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推廣項目;
(四)用于開展節能監察監測能力建設、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宣傳培訓、節能表彰獎勵、重大節能課題研究和國際合作等工作!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獎勵和無償補助的方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節能項目,根據實際節能效果給予獎勵;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款的項目根據項目投資或經費開支情況給予補助。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節能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并經法人代表簽署真實性承諾書后上報!
第九條 省屬單位項目直接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設區市項目由當地經貿部門、財政部門或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對項目節能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嚴格初審、匯總后,分別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節能辦牽頭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另行制定),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匯總、編序上報省政府審定,并抄送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簡介,應包括項目建設單位簡要情況、項目建設單位能源管理情況、項目實施前用能狀況、項目擬采用的節能措施、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等內容;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見附表,非企業單位只需提供《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建議書;
(四)項目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五)相應級別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復。(法律法規未要求的項目除外)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屬單位獎勵和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通過省直主管部門(集團公司)轉撥,各設區市單位獎勵和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按規定轉撥!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在驗收合格前每年年底前向原上報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各項目上報部門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將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跟蹤管理制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了解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顚S,并發揮最佳效益!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原先申報程序提出驗收申請。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組織管理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或者委托設區市經貿、財政部門或發改、財政部門以及相關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實地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逐級上報,經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按原先申報程序逐級上報經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或省發改委、財政廳核批,并將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在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節能財政專項資金: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節能辦負責解釋!